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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实施办法(暂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文件

武退组〔202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区各办局党组(党委),区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促进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特制定《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和常州市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

(一)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区报到登记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二)纳入我区服务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三)我区复员干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的。

第二章经济补助

第四条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按照武进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

第三章就业创业培训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10个月,最多不超过3年,一般为全日制培训,理论学习和技能实习各占50%。培训合格后按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补贴,其中培训费和住宿费800元,伙食补贴400元(只能用于在承训机构就餐,不得以任何形式发给个人),奖学金200元,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第六条个性化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在指定承训机构参加个性化培训。个性化培训原则上按全日制方式组织,实行项目制管理。培训费和食宿费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0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个人)。

第七条创业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全市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可享有量身定制创业培训方案,安排一对一创业指导,培训费和食宿费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总额不超过16000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个人)。

第八条紧缺性岗位人才培训。有意从事跨境电商等紧缺性岗位的退役军人可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报名参加区商务系统跨境电商高端培训,享受从零基础到完成订单、配套销售等全程指导教学,并同时减免学费30000元。创业实体入驻区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可享受不高于50%的租金减免。

第四章就业政策扶持

第九条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我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招聘条件适当放宽。对获得教师资格、从医资格的武进籍退役军人,参加区教育、卫生等系统备案制岗位公开招聘,提供一定比例岗位,实行定向招聘。

第十条开发编外用工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公检法系统招录编外用工时,可采取定向招录、直接面试等方式择优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各镇(街道)招录综合执法人员、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时应安排一定比例岗位,通过直通车方式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第十一条实施“戎装兴村”工程。鼓励退役军人到村(社区)工作,为村(社区)“两委”储备人才。全区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专职化管理村(社区)干部公开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通过岗位竞聘直通车方式聘任专职化管理村(社区)干部岗位。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招用。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3年内累计招用退役军人30人以上,依法经营的企业,可命名为“退役军人就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实施后续扶持。建立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符合失业登记的,及时纳入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第十四条社保补贴。退役军人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单位形式缴纳社保的,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区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灵活就业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稳定就业口径以单位参保就业为依据)。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企业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第五章创业环境优化

第十五条开业补贴。退役军人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武进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带动1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可一次性享受补贴8000元。

第十六条租金补贴。退役军人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武进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入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创业,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带动1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创办实体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创业失败补贴。退役军人在武进创业,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本人名下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及以上的,可申请创业失败补贴。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本人名下创办实体存续期间纳税总额的50%,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贴息贷款。退役军人在武进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如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的可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据实贴息。

第十九条税收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实施创业激励

第二十条兴农创业奖补。退役军人新创农业项目,达到区级“戎装兴村”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开展初级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和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建设的,经评估可以通过农业贷款担保直通车,享受江苏农担常州分公司提供的定向农业扶持贷款。

第二十一条创新驱动奖励。新到常州领办创办高科技企业的退役军人,经认定给予100-20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和最高900万元的综合贡献奖励、20-50万元购房补贴以及最高200万元股权融资特别奖励。新到常州重点企业实施创新项目的退役军人,经认定给予20-60万元资金资助、20-50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创新人才补贴。对企业新引进的,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抵常工作2年内首次购买本地商品房的退役军人(外来退役军人),经认定按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企业新引进的退役军人,如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可参照全日制本科、硕士享受购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地创建补贴。鼓励培育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载体,创建标准比照特殊群体创业孵化基地要求。对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区级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创建补贴10万元。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与国家、省、市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第二十五条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健全工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总协调单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人社、财政、税务、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申报经费补贴材料时要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因弄虚作假套取财政税收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将被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强化宣传教育。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伍不褪色、退役不退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武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相关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与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