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二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
苏科外函〔2016〕37号
省科技厅关于江苏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二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江苏与以色列企业间技术创新合作,江苏省政府与以色列政府于2008年签署产业研发双边合作协议,设立江苏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根据该计划,双方将为符合条件的双方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该合作计划由省科技厅与以色列产业研发促进中心(MATIMOP,代表以色列经济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共同实施。目前双方第十一轮项目征集已经结束,第十一次双边联委会已于2015年12月份召开,联委会确定了双方共同支持的第十一批合作项目。
依据双边联委会纪要中确定的2016年工作计划,双方决定于2016年2月1日开始共同征集第十二轮江苏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范围及条件
根据省政府与以色列政府签署的产业研发合作协议要求,合作双方在高技术领域开展的,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的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技术转移和应用等项目。项目应具有明确商业前景、良好社会效益并能为两国产业发展带来共赢。领域不限。
项目基本条件:
1.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申报企业应具有项目所需技术、资金及将研发成果产业化的实力和能力。
2.项目内容为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及面向全球市场进行产业化,或引进以色列高技术在我省应用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创新水平高,有助于我省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突破和提升。
3.项目成熟可行,合作双方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4.项目应阐述双方参与单位对项目所做的贡献和分工,并体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及对彼此的重要意义。
具体要求见附件:《第十二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征集通知(12th Call for Proposals)》
二、具体组织方式
1.本次合作项目的征集采取自主申报、共同申请方式。双方已达成合作协议和意向,或有明确合作伙伴并正在商谈的项目,请填写《江苏以色列产业研发双边合作项目表》。
2.项目征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对接和受理,合作双方应在项目征集截止日期前将《江苏以色列产业研发双边合作项目表》各自同时提交给双方计划执行机构;第二阶段为合作经费申请,通过初步筛评的合作项目的双方,按规定分别向江苏省科技厅和以色列经济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提交计划正式申报书。
3.我厅将会同以方对本次联合征集的双边合作项目进行初步筛评,确定正式参与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江苏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项目的具体申报项目,届时将另行通知。
4.我厅下属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和以色列经济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下属以色列产业研发促进中心(MATIM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