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开委〔2020〕24号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常州国家高新区企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是指对在我区注册并运行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企业进行创新活动年度积分化管理,通过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计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估积分。
第三条 积分管理考核评价指标分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指标和分值,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常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各镇(街道)科技部门负责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工作。
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积分政策的宣传和分析研判,进行“常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组织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协调兑现扶持政策。
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审核评分
第五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按照科技创新基础能力、科技创新投入能力、科技创新管理能力、科技创新产出能力、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加分项和扣分项六类指标,分值与区级政策奖励、上级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挂钩。根据企业往年科技创新情况,赋予企业科技创新基础分。具体积分项目按照《常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执行,并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动态调整。
第六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采取常年受理、审核,一次性积分排名。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采取年度一次性统计排名的模式。企业积分按照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成熟期四类企业分类排名。
第七条 企业按照要求登录“常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科技创新积分确认。
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统计;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会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结果在常州高新区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结果。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政策:
1.荣誉激励:按照积分排名,确定科技创新标兵企业、先进企业、新锐企业等荣誉。获奖单位负责人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
2.项目支持:积分排名前列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项目,创新创业大赛优先支持。
3.融资支持:积分与企业融资信贷额度挂钩。对积分排名前列的企业,苏科贷、贷款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科技人才基金等金融产品优先支持。
4.优享激励:获奖单位负责人优先推荐享受区人才“优享工程”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当年度积分为零。
第十条 企业对有关部门、镇(街道)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要求进行核实。如发生廉政问题,可向区纪委监委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