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武进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中心”)是我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区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区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区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需要,定期组织区工程中心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区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放宽至5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
3.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5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化试验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米。
5.研发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
6.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专利不少于2件,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件。
7.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目标,拥有技术研发创新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上述指标针对高端人才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区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开发区科技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局通知文件择优推荐,区科技局主管科室受理审查后,将拟立项建设工程中心项目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并公示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当年度区工程中心建设通知。
第六条
区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每年填报《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号107-1)和《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等统计报表,且报表中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研发机构的情况,否则视同未建,予以摘牌。
第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实际,对建设的区级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分批组织对建设满一年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不在本办法绩效评估范畴。对复审评估不合格者,实施摘牌处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每年发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的通知,相关企业须按规定上报绩效评估材料,无故不上报绩效评估材料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区科技局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考察。
第九条
绩效评估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4.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条
绩效评估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项目:
1.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2.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3.依托单位因故关停并转,或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相关责任主体诚信度缺失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摘牌。被中止或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区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确认后,评估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对参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以企业自筹为主。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建设经费,用于支持绩效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工程中心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第十四条
区工程中心应按“准确定位、明确任务、组建团队、配置场地、落实经费、配置设备、建立机制”的“七步工作法”进行建设。各镇、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区工程中心的业务指导,督促区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并根据统计部门要求每年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武进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武科发〔2012〕52号)、《常州市武进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武科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中心”)是我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区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区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区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需要,定期组织区工程中心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区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放宽至5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
3.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5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化试验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米。
5.研发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
6.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专利不少于2件,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件。
7.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目标,拥有技术研发创新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上述指标针对高端人才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区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开发区科技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局通知文件择优推荐,区科技局主管科室受理审查后,将拟立项建设工程中心项目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并公示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当年度区工程中心建设通知。
第六条
区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每年填报《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号107-1)和《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等统计报表,且报表中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研发机构的情况,否则视同未建,予以摘牌。
第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实际,对建设的区级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分批组织对建设满一年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不在本办法绩效评估范畴。对复审评估不合格者,实施摘牌处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每年发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的通知,相关企业须按规定上报绩效评估材料,无故不上报绩效评估材料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区科技局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考察。
第九条
绩效评估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4.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条
绩效评估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项目:
1.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2.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3.依托单位因故关停并转,或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相关责任主体诚信度缺失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摘牌。被中止或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区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确认后,评估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对参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以企业自筹为主。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建设经费,用于支持绩效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工程中心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第十四条
区工程中心应按“准确定位、明确任务、组建团队、配置场地、落实经费、配置设备、建立机制”的“七步工作法”进行建设。各镇、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区工程中心的业务指导,督促区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并根据统计部门要求每年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武进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武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武科发〔2012〕52号)、《常州市武进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武科发〔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