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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标准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江苏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省相关部门确认,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强化标准实施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省级标准。出台实施《江苏标准》是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实质性举措,对于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区域均衡、强化民生财力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准共包含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等13个领域31类90个服务项目,明确了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标准,是当前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基础标准、兜底标准、最低标准,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不折不扣落实,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要加强《江苏标准》和民生实事工作的统筹衔接,把受益面广、关注度高、获得感强的服务项目纳入年度民生实事,形成系统谋划与阶段重点相结合的标准落实机制,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抓紧制定市级标准。各设区市在确保《江苏标准》全面落实的基础上,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抓紧制定市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在本文件印发后4个月内完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江苏标准》中已有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要按不低于省级标准执行;对暂无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要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细化实化,确保可观可感、易于操作。为推动市域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避免同类地区间出现失衡,县(市、区)在全面落实好上级标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三、认真开展论证评估。各设区市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超过《江苏标准》之外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须认真开展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控制在财政承受范围以内,并与同类地区保持大体平衡,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不得过高承诺、过度保障,做到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设区市在拟出台的实施标准中,若有新增服务项目,以及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严格落实“两报备”要求,在本地具体实施标准确定后2周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对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出说明。

四、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各地要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各项支出责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档差别化分担,按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具体改革方案执行,并保持基本稳定。各地要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五、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认真对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要立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细化完善公共资源与常住人口挂钩、与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要大力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六、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江苏标准》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在保持标准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提出《江苏标准》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各设区市自行调整本地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的,需充分开展论证评估,原则上每年10月前后,将本地需调整事项集中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下级政府自行确定的超出财力可负担水平且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标准调整事项,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