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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信息维护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信息维护申报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要求,为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库》)数据更新工作,现对药品品种信息维护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范围内药品,其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均可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2.《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药品;

       3.《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未被国家删除的药品。

       二、属于2015年以来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省级入围的药品(对入围信息不确定的请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已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9年0930版)药品无需再申报。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维护范围且不属于本通知第二条不需要申报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通过省医疗保障局(http://ybj.jiangsu.gov.cn)的“线上办理”或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药品申报平台(http://www.jshrss.gov.cn/jsyb/LoginIn)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有关纸质材料(材料清单附后)邮寄至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16-3号)。

       四、申报时间。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2019年12月5日-12日进行药品信息申报并邮寄有关纸质材料(以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为准),纳入2019年12月公布的《药品目录库》审核,之后收到的申报信息顺延至下个月维护审核公布。

       五、自2020年起,《药品目录库》品种维护信息于每月底公布(节假日顺延)。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及纸质材料邮寄工作(以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逾期申报的材料将顺延至下个月审核公布。

       六、药品申报企业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25-83347353。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4日       

 

       附件:药品维护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西药、中成药

       1.《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维护申报表》(加盖申报单位及生产单位公章);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含药品再注册批件及补充申请批件等)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3.药品使用说明书原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二)中药饮片

       1.药品维护申请(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3.药品GMP证书(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4.药典或炮制规范相关内容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5.药品企业质量标准(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6.药品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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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7]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效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性法律,立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在做好同原法继承与衔接的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

(一)抓好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整部法律条文进行全面梳理,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内涵,提升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法律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一是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各类媒体,以专家解读、领导访谈、专栏报道等形式,宣传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不断扩大法律知晓面及影响力。二是通过组织开展座谈会、专题讲座、大讲堂等形式,向中小企业解读法律条文,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和熟悉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三是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写法律宣贯材料,对立法背景、重要条文等进行阐述,为本地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广大中小企业学习使用提供便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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