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外〔2015〕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1年9月27日签署的《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法国奥塞欧集团关于创新合作的实施协议》(有效期5年),现征集2016年度对法国双边政府间产学研创新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和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法国奥塞欧集团关于创新合作的实施协议,推动中法两国中小型企业(法方中小企业要求雇员人数小于 2000人,中方中小企业要求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特别是高新技术中小型企业,开展以产业化为导向的产学研创新研发合作项目,中国科技部(MOST)与法国公共投资银行(BPI France,原法国奥赛欧集团)商定,共同征集双边政府间产学研创新合作项目建议,并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产学研创新合作项目建议旨在通过共同资助高水平的联合科研项目,支持两国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技术转移潜力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建议内容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度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关于创新合作的实施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本次征集的优先领域如下:航空航天、空间、能源、交通、医药。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双方提交的项目名称、中外双方牵头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英文翻译必须一致。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
(4)要求中法双方均由企业牵头申报项目,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参与。政府仅为双方企业提供资助。要求企业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5)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1)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应用前景。后续立项时将优先考虑有明确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