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外〔2015〕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1979年11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合体间的经济、工业、科学技术合作框架协议》(长期有效),以及2009年11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比利时弗拉芒基金会关于联合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的协议》(长期有效),现分别征集2016-2018年度对比利时联邦和比利时弗拉芒大区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科研创新合作,中国科技部(MOST)分别与比利时联邦科技政策办公室(BELSPO)和比利时弗拉芒基金会(FWO)商定,共同征集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合研究项目建议,并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
二、2016-2018年度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确定2016-2018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如下:
(一)对比利时联邦科技合作项目建议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1. 海洋在气候系统中的作用。
2. 对地观测在以下领域的应用。
(1)全球植被和陆地生态系统的演化。
(2)局域和区域尺度的环境管理(水、土壤、森林、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农业、沿海地区、城市和城郊区域)。
(3)土地覆盖与气候变化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4)流行病学和人道主义援助。
(5)安全和风险管理。
(二)对比利时弗拉芒大区科技合作项目建议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主要包括食品、农业科学、生物科学、能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信息通信与微电子技术、健康、遥感技术。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双方提交的项目名称、中外双方牵头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英文翻译必须一致。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
(4)要求中比双方负责单位必须来自大学或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参与,但企业无法获得资助,中比双方至少各有两名科研人员参与。
(5)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