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外〔2015〕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科技部与德国联邦教研部、联邦交通部、联邦环境部在电动汽车、清洁水、半导体照明技术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协议,现征集2016年度对德国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按照中德两国领导人关于建设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的精神,为落实《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2014年10月两国政府发表于柏林)和前述中德各领域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中德政府间双边科技创新合作,科技部此次征集的中德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欢迎企业参与。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对具有技术转移潜力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建议内容给予优先支持。
二、拟支持的优先领域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确定2016年度拟支持的优先领域如下:
(一)电动汽车。
1. 电动汽车智能化研究。
2. 燃料电池技术研究。
3. 电动汽车标准化研究。
4. 车用动力电池环境影响研究。
5. 电动汽车互动示范及商业模式研究。
(二)清洁水。
1. 生活污水新一代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2. 大尺度流域水环境化学品风险评估与管理研究。
3. 滨湖城市流域水环境治理关键技术和管理模式研究。
(三)半导体照明技术。
1. 车用LED前照灯评估技术研究。
2. 高品质博物馆LED照明系统研究。
3. LED照明光品质综合评价研究。
4. 智能识别用LED照明系统研究。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2)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外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的项目。
(3)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 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