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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申报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关于推荐申报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7  来源:服务体系建设处  字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402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推荐我省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工信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推荐的平台必须是省工信厅认定的三星级以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技术平台。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但建议各地优先推荐未获得过国家示范平台认定的优秀平台,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原国家示范平台(技术类)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获得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国家重点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附件5),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上述平台不计入市级推荐数量。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附件6),由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局通知,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上述平台不计入市级推荐数量。

六、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择优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七、请各地、各有关申报单位于6月12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0年度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推荐表(附件3)、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件一式三份(含光盘),加盖公章报送省工信厅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陈继勇      电 话:025—69652793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709室

附件1: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pdf

附件2: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

附件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xls

附件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xls

附件5:符合条件的市、开发区、合作区.xlsx

附件6: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xlsx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