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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厅、住建厅下发关于做好我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厅、住建厅下发关于做好我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2 来源:经济贸易处

  为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引导我国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将在全国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国家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培育和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流园区示范工作。开展物流园区示范是提升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流运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已于去年颁布了《江苏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出台了《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认定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3号),并开展了首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国土、住建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国家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物流园区支持政策,解决本地区物流园区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我省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快重点物流园区的培育提升。全省将在各市上报的培育物流园区中,筛选出一批区位优势较为明显、物流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相对较高并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园区,建立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培育储备库(名单见附件2)。对列入省级储备库的重点培育园区,请各市参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要求,按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标准,在园区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功能集成、设施共享、用地集约等方面进行指导和规范,推进园区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园区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和运营效率。通过培育和提升,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设运营模式。省级示范园区培育储备库将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有进有退,每年更新一次。

  三、强化规划约束和引导作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加强对重点培育园区发展规划的指导。园区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区域产业布局和物流实际需求,高标准、高起点地编制园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积极创新运营理念和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园区的集约化、国际化、协同化、现代化、绿色化水平。重点培育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建设规模适度,用地节约集约,园区核心区须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超过2平方公里。重点培育园区的建设发展规划需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国土厅、住建厅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四、加强园区运营监测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示范园区的遴选工作。对列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培育储备库的园区,各地要做好园区建设发展以及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加强数据核实,每年上报重点培育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并全面纳入省发展改革委全省重点物流项目管理平台,定期开展考核,公布考核结果。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年度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对培育成熟、符合标准的重点培育园区,可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并在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中择优向国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