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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提前中止合同并发生退款的,可否申请退还相应的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提前中止合同并发生退款的,可否申请退还相应的营业税?

 问:个人出租住房时间为一年,并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房东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问纳税人(房东)可以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据此,纳税人可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