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并具备六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四、实施机关:
1.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向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2.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向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五、许可程序:
1.计量检定人员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3.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考试结果进行核准。
4.考试合格且符合规定的,签发《计量检定员证》;考试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
(3)准予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检定员证》。
七、收费:收费根据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执行。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
- 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组织考核单位核发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一寸免冠彩照证件照片一张,及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增加项目和复查核准的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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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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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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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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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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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员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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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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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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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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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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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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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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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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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项目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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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 □增项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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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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