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北区现代化服务业创新发展政策主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北区现代化服务业
创新发展政策主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认定范围
1.新引进的“高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服务平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的企业(项目)。申报政策的研发型企业。
2.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企业。
3.新引进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
4.新引进的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企业。
5.新引进的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企业、文化创意企业。
6.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的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的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申报政策的销售型企业总部。
7.申报政策的商务楼宇。
二、申报材料
(一)新引进的“高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服务平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的企业(项目)。申报政策的研发型企业,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包括但不限于主体销售和经营规模、经营场地情况、研发设备设施概况、人才储备情况等等),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获奖证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证明等复印件。
5.“高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供与高校院所或政府部门的共建协议的复印件,以及获得科技部门立项或评定的证明复印件。
6.高端服务平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科技咨询)需提供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发复印件。部分类别、行业的科技服务平台对执业资格证书或认定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检验检测认证类科技服务平台需提供CMA,CNAS等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7.申报政策的研发型企业需提供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不低于50%)。企业上年度受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情况说明(应不少于500万元),以及其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应不低于50%),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新引进的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企业,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投资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4.平台类企业需提供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新技术产品、平台获行政部门立项或奖励相关证书复印件。
6.服务本地产业、企业的相关合同证明复印件。
(三)新引进的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4.IP研发、创作方案、实施以及投入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申报政策的销售型企业总部,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最后一期出资证明的复印件。
3.与政府或核心载体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4.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销售型企业总部企业需提交由集团或上级管理组织批准的文件、授权委托书或证明复印件,并在书面报告中明确工作范围、工作职责以及组织架构等。
5.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需提供外事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6.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多报合一”年度报告书。
7.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五)商务楼宇是指独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60%以上面积用于商务活动或同一产业入驻企业数占总入驻企业数60%以上的楼宇,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商务楼宇产权证复印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报告复印件。
3.运营管理机构(指的是参与楼宇招商、运营、管理的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入驻企业指注册在楼宇且在楼宇内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其商务功能性质的文件复印件。
三、认定要求
1.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所有政策条款均需在2020年度满足相关要求,其他年度不满足本次申报要求。
3.本次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4月9日。
4.联系人:潘佳丽 0519-85127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