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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财综〔2022〕2号

常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综〔2021〕14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牵头制定费源信息采集规范,会同税务、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征缴流程;牵头建立江苏政务服务网的共享平台—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保障平台运行,会同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机制;负责核定四项非税收入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等应缴信息;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批复减免事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费源信息。会同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征缴流程;签订出让、划拨、租赁等合同(协议)后,及时将费源明细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与财税部门共享;涉及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及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减免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牵头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征缴流程;负责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非税收入,包括划转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以及未按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负责按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负责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按规定办理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的入库资金的退付手续;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共享平台推送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并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及文字说明材料。

人民银行负责四项非税收入的国库收缴管理。会同税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确定征缴流程;负责核对四项非税收入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监督四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审核办理四项非税收入入库资金的退库、更正;负责与征收机关对账;负责征缴入库信息的反馈。

二、划转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含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等)。

2.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
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4.其他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
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违约金;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6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收入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三)
海域使用金收入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7〕10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征收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三、征缴流程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应缴费额,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预算级次、分成比例及减免金额后,按规定开具《费源信息核定书》,推送电子应缴信息至共享平台,共享平台的电子应缴信息由财税部门实时共享。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核定书》向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

2.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缴费入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将缴费成功信息实时推送至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应督促缴费人缴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商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流程优化,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3.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共享平台确认收入,并按规定办理后续业务。

4.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付手续。税务部门应实时向共享平台推送退库信息,便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后续业务。

5.因政策性原因、汇算清缴等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推送退库信息至共享平台。

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
保证金代申报单位管理。

保证金代申报单位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信息收取竞买保证金。

(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分成比例。

四项非税收入具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及对应金额等应缴信息由财政部门按现行规定核定,如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属地方收入,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148。下设目级科目:103014801
“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802 “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
“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市)100%留成。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属地方收入,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146。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市、县(市)100%留成。

(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属共享收入,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147。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按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地等别)的15%计提,省20%、市(县、市)80%比例分成,苏北五市省不集中。

2.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属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714。下设目级科目:10307140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按中央40%、市(县、市)
级60%比例分成;103071404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市(县、市)
级60%比例分成;103071405
“矿业权占用费”,按中央20%、市(县、市)80%比例分成。

3.海域使用金收入。

“海域使用金收入”属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701。下设目级科目:103070101“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
103070102 “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

(1)养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科目代码103070102
“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
除省管蒋家沙、竹根沙海域养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0%缴省外,其余养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0%留市、县(市)。

(2)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按中央30%、市(县、市)70%比例分成。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按中央30%、省10%、市(县、市)60%比例分成。

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属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708。下设目级科目:103070801
“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103070802
“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岛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中央20%、市(县、市)80%比例分成。

(三)时间节点。

2022年1月1日前签订出让、划拨、租赁等合同(协议)的四项非税收入,暂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四项非税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暂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各地在征收职责划转工作中,应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若遇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流程图.doc(点击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