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武政办发〔2021〕94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武进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持续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保障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实施方案及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武政办发〔2020〕10号)要求,结合武进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认定为武进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组织保障。区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改革试验领导小组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技术服务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新型职业农民可免费参加区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考察、学习、交流,并免费发放技术资料,提供各种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等服务。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训”、“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等培训及考察活动。由区农业农村局组建专项技术服务团队,为新型职业农民及其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项目申报等服务。
第五条 引导各类农业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逐步形成项目带动产业发展、产业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良性发展模式。
第六条 科技推广服务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把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吸纳具备技术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进入指导员队伍,或者作为科技示范户,发挥其试验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区级农业科技项目优先支持以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金融信贷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积极引导全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业,降低新型职业农民贷款成本,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的不同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研究支农贷款、农民创业贷款等融资支持政策。新型职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免息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具有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或毕业5年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享受开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农业保险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财政予以补贴。
第九条 农村社会保险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新型职业农民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第十条 营销体系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二品一标”认定及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转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教育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新型职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就近免试入学等相关教育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职称评比奖励。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新型职业农民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农业方向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优先推荐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乡土人才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授予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专业技术资格,并给予一次性0.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奖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产品或个人获评国家级技能比赛第一序列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产品或个人获评省级技能比赛第一序列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
第十四条 示范带动奖励。新型职业农民牵头组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同等级别政府表彰,予以国家级1万元、省级0.5万元一次性奖励,且同一表彰仅奖励一次。新型职业农民牵头组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用体系认定为A级,予以0.1万元一次性奖励,且仅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扶持办法中一次性奖励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确保新型职业农民扶持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年审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将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该扶持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2024年12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