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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

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22 13:5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财政厅(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24〕15号),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等35个县(市、区)为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名单见附件)。现就做好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3〕13号)和财办建〔2024〕15号文件要求,指导2024年示范县抓紧完善并印发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方案,编制并印发县域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方案要对照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研究谋划2025年绩效目标,确保示范工作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于2024年5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保护利用规划要探索破解农村房屋流转、建设用地、融资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政策制度方面问题,提出传统民居宜居性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善提升、农事节气和乡风民俗等传统文化挖掘传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措施和技术路线,列出示范工作时间表、路线图、投资总额及投融资渠道,于2024年9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2022年示范县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作总结自评,系统梳理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成熟经验及模式,分析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形成省级总结报告并附示范县自评报告,于2024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示范县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示范工作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有序组织实施示范工作。各示范县要秉持“守护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初心,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原则,既要保护好中华农耕文明有形的历史记忆,坚持中华民族的审美情趣,修缮公共传统建筑,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推动传统民居宜居性改造,因地制宜发展文化创意、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也要深入挖掘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等无形的历史记忆,补齐村史村志,制作传统村落数字影像资料,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留住乡亲、护住乡土、记住乡愁。要增强传统村落内生发展动力,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利用好政策性信贷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形成当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经验和模式。

  四、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坚持不搞大拆大建、“不栽盆景、不搭风景”,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坚持以用促保,强化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积极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培育传统建筑工匠,传承发展传统营造技艺,按要求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示范工作补助资金监管,确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并结合地方财力等实际情况对各示范县制定保护利用规划等示范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定期调度各示范县工作进度,组成专家指导组,开展工作评估,及时总结推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示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联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010-5893456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62

  附件: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市、区)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