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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向城乡基层和园区延伸,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认定指标的通知》(苏人社函〔2017〕504号),在圆满完成第一批建设任务基础上,各地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第二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推进工作。为检验建设成果,现定于近期开展第二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18年9月下旬,具体时间安排由各评估小组与各地联系后确定。
二、评估人员
此次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江苏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独立开展(人员及分组安排见附件1)。
三、评估对象
各地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认定指标的通知》(苏人社函〔2017〕504号),通过自主申报、县级评估、市级审核推荐等环节申报的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中:街道(乡镇)评估面为30%;社区(村)评估面为8%;园区评估面为100%。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抽查评估对象由省厅按比例随机抽取确定(抽查评估数量明细见附件2)。
四、评估内容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9号)中,《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园区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省级创业型社区(村)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明确的内容开展评估。
五、评估方式
评估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查阅台帐资料、电话询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评估对象类型对应相应评估表中评分项逐条打分。评估表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园区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省级创业型社区(村)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设计。
六、评估结果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并以省厅名义发文公布:
1. 按照建设标准扎实开展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水平、绩效考核等指标符合评估要求;通过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努力形成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良好工作环境,呈现创业主体培育更加多元、载体建设功能更加完备、创业服务能力水准更高、助推创业机制体系更加完善的新局面。
2. 根据评估内容,按第三方评估分值确定抽查对象是否达标;未抽查到的对象达标率参照该市同类抽查对象的达标率。
3. 对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省厅将授予“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称号,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建设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决策部署的重要行动;是提升基层人社平台创业服务功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服务创业浓厚氛围的关键举措;是促进劳动者积极创业、稳定创业,更好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基础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迎接省级评估放在重要位置,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省级评估顺利实施。
(二)做好迎评准备。各地要尽快制定迎接省级评估的具体工作方案,主动与评估工作小组联系,确定评估时间,积极配合第三方估评工作。对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遇到的问题及困难等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25日前上报省厅。对评估对象进行省级评估前动员,帮助、指导其根据省级评估内容和标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引路作用,及时总结建设成果,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以及新媒介进行推广,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厅,省厅将择优在“创响江苏”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布。
联系人:梁钰、曹小燕,联系电话:(025)83233818。
附件:1. 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及分组安排
2. 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抽查评估数量明细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7日
下载附件:
附件1—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