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农计〔2018〕28号
关于做好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报送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农计财便〔2018〕5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依据有关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3),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附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达到相应深度要求。同时,要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jhs.moa.gov.cn/)填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下载生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二、市县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国家+农作物类型(水产、畜禽)(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项目、**省**县国家肉牛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原部属高校或省直单位申报项目名称按照“单位名称(缩写)+国家+农作物类型(水产、畜禽)(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南京农业大学国家果树种质资源圃项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具有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证明文件(须加盖工商印章);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明;企业2015-2017年财务报表;项目建设所需土地(水域、滩涂等)使用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有关技术成果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现状图及设计平面图。其中申请畜禽良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供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除外);申请畜禽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主要育种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承担过农业农村部审批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本次申报项目时,还须提供此前承担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对于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重大项目库中,逾期多年未开工或进展明显缓慢的项目,暂停有关市、县(市、区)同类型专项新申报项目资格。
五、被列入我省农业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苏农计〔2015〕123号)要求,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index.html)取得项目代码,再登录国家重大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填报办理部门时,请选择“农业部”),为纳入项目储备,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六、各主管部门(单位)要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认真审核把关,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及要求,确保项目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报送文件中要逐一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电话)、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要严格审核申报项目,避免重复安排投资,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程序,确保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开工建设。申报材料及投资建设计划表(附件4)须于2018年11月18日前,报送我厅发展计划处及相关处室(单位)各3份,并附申报文件。
联系人:厅发展计划处刘伟星,联系电话:025-86263868;园艺处杨意成,联系电话:025-86263449;农业开发国家项目处吴宏霞,联系电话:025-86771980;渔业处张巨贵,联系电话:13951795508;省种子管理站陈爱辉,联系电话:025-86263522;省耕地环境站郁洁,联系电话:025-86263721;省畜牧总站侯庆永,联系电话:025-86263360。
附件:1、2019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申报指南
2、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3、2019年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4、投资建议计划样式表
5、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和要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14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1:
2019年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
项目申报指南
2019年继续支持《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800个产粮大县田间工程和油料生产基地、糖料蔗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有关投资下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提早做好投资计划下达工作,加快田间工程开工建设,按期完成国务院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按2018年分省投资规模的110%以内组织申报2018年田间工程项目,稻谷、小麦主产区的投资规模可适当提高。若实际投资数不足,则部分项目顺延安排。有关项目建设范围、筛选标准条件不变。
二、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2018年田间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已划或将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筛选,对以往高标准农田完成较好的地区要适当倾斜,逐步形成一批万亩以上的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东北四省区田间工程建设要结合黑土地保护、围绕提升耕地地力,加强连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有机肥积造施用、耕地质量监测点等方面建设,改善东北黑土地区设施条件、内在质量、生态环境,建设高产生态农田。各地田间工程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标准委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计,并足额落实地方投资。
三、我部将根据各地以往项目执行情况、今年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前期工作等情况,确定分省投资规模,并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考评。
附件2:
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申报指南(农作物种子类)
2019年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等项目建设。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改扩建一批国家种质资源库,种质库的保存、评价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发展重大需求。
2.建设内容。改扩建资源库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中期库,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北京(粮食)、内蒙古(饲草)、黑龙江(甜菜)、浙江(水稻)、河南(棉花、西甜瓜)、西藏(青藏高原植物)、青海(复份库)等省份,由已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等承担建设,要求承担单位拥有国家种质资源库及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项目投资总规模的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圃500亩左右,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2种以上,资源保存能力500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500份以上。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作物育种发展重大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库。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日光温室、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设备、监控设备、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改扩建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一批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山西(饲草)、海南(热带野生稻)、贵州(云贵高原特色作物)、云南(高原野生稻;干热区特色作物)、宁夏(枸杞等特色作物)、广东(荔枝)等省份,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承担建设。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圃。申报国家饲草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饲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与繁殖更新的队伍,拥有300亩以上长期稳定的土地(自有或剩余租期10年以上)用于种质圃建设。
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北京(桃、草莓)、江苏(果梅、杨梅)、浙江(茶树)、河南(桃、葡萄)、湖北(猕猴桃)、广东(野生稻)、广西(野生稻)、海南(橡胶、热带香料饮料、椰子)、陕西(柿)等省份,由已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应具备承担DUS测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项目投资总规模的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改扩建资源圃项目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新建资源圃项目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设备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建设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拟布局范围为河北、山西、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等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省(市),各地限报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优先选择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花卉、野生茶树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鼓励以省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牵头,统筹辖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的各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打捆申报为一个总项目,并优先考虑。项目申报单位需明确项目后续管护措施。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项目投资总规模的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二、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着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支持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企业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及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要求,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兼顾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库房(含低温种子库)、检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晒场、试验地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不同作物每省(区、市)限定申报1个,具体范围如下:玉米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河北、广西、吉林;农作物种质基因创新项目布局在海南;牧草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在北京。
申报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企业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3%;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⑦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
申报牧草育繁推一体化示范的企业条件:①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包括紧密的科研、企业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②有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1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自有或剩余租期10年以上)100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③拥有自有审定登记品种;④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三、品种测试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建设一批国家级品种测试站,承担区域性试验、特性鉴定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类型区布局要求和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承担本生态区域内的植物品种试验以及测试技术研究等任务;能够实现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验管理、试验数据采集、试验评价、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品种推广等环节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每年承担1500个次以上品种试验任务;具有有效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温低温、抗倒、耐渍涝、耐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的能力;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有土地)。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特性鉴定专用设施,摄影、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组织培养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购置小区播种、收获、测产及信息化等设备机具,购置组织培养、生理生态、分子检测等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国家品种测试中心拟布局江苏1个;国家品种测试分中心拟布局在河北(内蒙古及长城沿线生态区)、广东(华南区)、四川(西南区)、青海(青藏区)、新疆(甘新区)各1个;区域性品种测试站拟布局在北京(区试、特性鉴定、饲草种子检测)、辽宁(特性鉴定、DUS测试)、江苏(区试、特性鉴定)、福建(区试、特性鉴定)、广西(区试、特性鉴定、种苗检测)、重庆(区试、特性鉴定)、贵州(区试、特性鉴定、饲草区试)、云南(区试、特性鉴定、DUS测试),每个省份限申报1个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1+N”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国家品种测试分中心和区域性品种测试站应带动建设本生态区内3—5个测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项目投资总规模的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一)粮食等农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全面加强种子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近三年种子向省外调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生产量的60%以上。饲草良种繁育基地项目主要建设多年生优质饲草良种扩繁基地,申报企业需按规定具有相应饲草种子繁育的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具备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的资产、财务状况,具有长期稳定和相对集中的生产用地,近3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问题,项目建成后,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县(市)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大县(市)范围内,由种子基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饲草布局在陕西、宁夏两省区。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种子基地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实现旱涝保收;支持种子基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种子检测、基地监管等能力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加工及仓储设施。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二)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一年生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原则,着力建设一批棉花、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棉花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蔬菜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500亩(食用菌年原种供应能力30万瓶以上)。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计建设内容,提高育种创新能力、改善繁种环境条件、提升种子加工装备水平。育种环节,重点是改善实验室和田间选育种条件,包括排灌设施、温室大棚,网室、农机具及仪器设备等。繁种环节,重点改善原原种、原种保存和扩繁条件,包括建设围栏、温室、大棚、晒场、排灌等设施。推广环节,重点是改造升级加工储藏机械设备和场地,包括筛选、分级、灭菌、包装、检测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建设棉花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2个,拟布局在新疆;蔬菜良种育繁推一体化基地2个,拟布局在天津、湖南;食用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在黑龙江、山东。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种企业开展建设,制种企业需按规定具有相应的良种繁育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未发生过假劣种子问题。农业农村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2.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原则,着力建设一批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等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提高种苗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生产能力大幅提升,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生产种苗合格率95%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年商品苗培育量1000万株以上。
(2)建设内容。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间道路、土壤改良、排灌沟渠等田间工程及配套机具和设施,隔离网室、脱毒、检测等仪器设备等。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主要建造内容包括节能日光温室,配套育苗床架、遮阳、保温、加温、排灌、防虫网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建设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在广西、云南;建设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4个,拟布局在辽宁、吉林。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科研院所、育苗企业等开展建设,并由一个单位牵头打捆申报与建设。其中,申报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能力突出的农科院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地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制种企业。申报蔬菜集约化育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资信的蔬菜育苗企业、农民合作社、农科院所,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生产经营业绩良好,有稳定的订单用户,未发生假劣种苗事件;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甘蔗健康种苗生产用种繁育基地申报中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申报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需要,按照宜县则县、宜市则市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批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中药材种苗繁育基地等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提高种苗综合生产能力。其中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以苹果、柑橘、梨、葡萄为重点,兼顾地方特色树种。良繁基地包括国家原原种(一级采穗圃)培育、原种保存与扩繁(二级采穗圃)和良种苗木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果树、茶叶项目区面积不少于800亩(含轮作),苹果、梨年出圃大苗200万株;柑橘出圃容器苗500万株;葡萄出圃嫁接苗150万株,茶树年出圃3000万株;中药材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一个基地可以繁育多种中药材。
(2)建设内容。围绕原原种培育、原种保存与扩繁、良种苗木生产任务,建设所需的田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室、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设施、脱毒室、检测室、相关脱毒检测设备、苗木分级包装设备、种苗贮藏库等,并配套相关作业机械。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项目拟布局范围为:建设苹果种苗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在河北、河南;建设柑橘种苗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在福建、重庆;建设梨种苗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在江苏、四川;建设葡萄种苗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在山东、陕西;建设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2个,拟布局在浙江、云南;建设中药材种苗繁育基地8个,拟布局在河北、贵州、云南。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从事公益性研究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经营效益好的种苗企业合作,并由一个单位牵头打捆申报与建设。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实力、良好资信和相关种苗繁育资质。有稳定的生产用地,其中果树建设引种园50亩、母本园(含砧木)30—50亩,果树原原种培育基地100亩以上,采穗圃(含砧木)100亩以上、果树良种苗木生产基地500亩以上;茶树建设引种园50亩、采穗圃250亩、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500亩以上;中药材建设引种基地200亩、实验基地100亩、生产基地700亩。承担单位有健全的种苗质量保障体系,具有完备的内部种苗质量控制体系,能保证所生产种苗合格。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申报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三)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全面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能力建设,为科研单位、种子企业开展育种加代和繁种制种等活动提供支撑,加快种业育种创新,提升基地现代化水平。
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部认定的冬(夏)繁育制种基地范围内。根据认定结果,基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冬(夏)繁育制种基地范围内的县(市)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实现旱涝保收;支持加强种子检测、基地监管等能力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加工及仓储设施。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地方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项目。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申报项目名称按照“单位名称(缩写)+国家+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中国热科院南亚所国家热带果树种质资源圃项目。
(二)可研报告须附具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主体为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并附有效的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有关技术成果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科企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企业2015-2017年财务报表;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现状图及规划设计平面图。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有关要求。土建工程要按实际需要明确建设数量和面积,不得以项目名义兴建楼堂馆所;田间工程、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购置设备规格。
(四)其他。各省(区、市)按照项目拟布局及品种范围进行项目推荐。农业部直属单位及中央企业不占上述布局分省指标。同时,为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2016〕59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大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促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意见》(农计发〔2016〕94号)精神,允许国家级贫困县以主导产业为依托打捆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将优先安排。
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申报指南(畜禽良种类)
2019年以落实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羊遗传改良计划为重点,突出资源保护和畜禽新品种选育主攻方向,重点支持建设资源保护、畜禽育种创新、品种测定和制(繁)种等项目建设。
一、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一)建设要求。根据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特点,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完善一批种质基因库、资源场和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畜禽资源保护体系,防止种质资源退化和灭绝。通过项目建设,提高资源保护的物质装备水平,有效保存生物种质资源,为畜禽新品种选育提供素材。2019年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重点区域基因库、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22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建设其他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国家公布的新发现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保种场,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场保种核心群规模增加20%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家畜)、30个(家禽);国家级基因库畜禽品种保存数量达到30个以上,现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品种不少于15个(含15个);区域级基因库畜禽品种保存数量达到10个以上,现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品种不少于5个(含5个);
(二)建设内容。建设低温保存设施、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配套畜禽品种保存、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保护区项目可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种质资源场(区)。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22个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建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每省限报1-2个。
2.国家级畜禽基因库。改扩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
3.重点区域基因库。支持在安徽、新疆新建重点区域级基因库。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项目投资总规模的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
种质资源场(区)项目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改扩建国家级畜禽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00万元以内,新建区域级畜禽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种遗传改良计划,结合畜禽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一批有实力的核心育种场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不断提升我国畜禽育种自主创新能力,为提高畜禽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项目建成后,种畜禽场育种条件明显改善,年生产性能测定数量增加20%以上,优良种畜禽供应能力提升10%。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三)项目申报条件。畜禽育种创新基地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优先支持国家核心育种场。企业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生猪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核心群母猪需满足:长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或地方品种600头以上,或培育品种600头以上;持续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年测定种猪2000头以上。
2.肉牛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牛场(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的合作协议)。
3.羊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肉羊,适当兼顾毛用、绒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只以上,种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600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4.奶牛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2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子母牛场。
5.鸡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场内具备同时测定1万只以上肉鸡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建有1万只以上育种笼位。
6.马、驴、兔等特色畜种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市场前景广阔,在扶贫增收方面作用明显。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500头以上,繁殖母兔生产群数量5000只以上和配套系曾祖代母兔1000只以上,每个单位至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2个。重点支持已有育种基础并已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动能力强的单位。
(四)项目布局。生猪: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海南、贵州、云南。牛: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大连。羊: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禽类:北京、河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马、驴、兔等特色畜种:内蒙古、山东、四川、青海、新疆。
(五)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不高于40%。
三、畜禽品种测定站
(一)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选择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建设省部级猪、肉牛、羊及禽等测定站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试评价,通过项目建设,提高畜禽种质质量监测能力,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建成后,品种测定站年测定能力提升20%以上。
(二)建设内容。畜禽性能检验室、测定舍、隔离舍、饲草料库、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建设,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信息处理平台。
(三)项目申报条件。测定站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性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较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立足于建成后成为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目标进行建设。
(四)项目布局。生猪: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奶牛:天津、宁夏。羊: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青海、宁夏。禽类:北京、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兔:四川。
(五)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项目投资总规模的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围绕生猪、奶牛、肉牛生产区域分布,以保障优良种猪、种牛及其精液供应为目标,重点开展种猪站、种公牛站改扩建,提升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项目建成后,种猪站、种公牛站供精能力提升20%以上。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信息系统等。
(三)申报条件。种公猪站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建设,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建设。种公牛站存栏采精种公牛60头以上(以正式文件公布牛号的公牛头数为准),已开展种公牛后裔测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奶牛采精种公牛中有后裔测定成绩的50%以上,肉牛采精种公牛全部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已经完成了转企改制。
(四)项目布局。种公猪站:上海、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种公牛站:河南。
(五)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
五、申报其他要求
(一)申报数量。2019年每省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计划单列市参照所在省区指南范围申报,不占用本省名额。对于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畜种和扩繁场、良繁场建设等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项目名称。规范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实施地+畜种类型+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县肉牛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只能由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行政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四)必须附具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带的相应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明(项目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现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用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意见;申报项目在在拟建地点的设计平面图;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承担项目的条件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建设单位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除外,新建资源场可附带县级以上种畜禽管理部门意见);申请畜禽育种创新基地建设的项目需提供企业主要育种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与科研所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等;符合各类建设重点中选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还需出具以下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证明文件(需加盖年检部门印章);企业2015-2017年财务报表;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证明及资信登记证明等。
2019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申报指南(水产良种类)
2019年水产良种项目拟重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等方面建设。
一、水产种质资源场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限报1个。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8号)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项目投资总规模的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建设水产育种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水产新品种每年增加10个以上。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仅安排2018年通过评审并正式公示项目。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我部项目可研报告评审核定投资的中央投资比例执行。
三、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农业部直属单位申报项目名称按照“单位名称(缩写)+品种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中国**研究院青虾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地方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品种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四大家鱼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
(二)可研报告须附具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2014-2016年财务报表;项目建设所需土地、水域、滩涂等的使用证明或项目使用的预审意见、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有关技术成果证明;科企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现状图及设计平面图。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2019年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总体布局,2019年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一)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在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山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等省(区)择优建设。
申报条件:承担单位为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本省区监测任务的重点单位;具备开展区域性优先防治病种病原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基础条件。
4.中央投资规模。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区,每个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25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山西、安徽、河南、湖北、等省,每个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
(二)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实验室动物疫病最终诊断、防治技术研究、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控政策咨询、防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等任务所需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
2.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购置实验设施设备,包括病原学、血清学检测仪器,定量、定性分析仪器,样品保存和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等。
3.项目布局。改扩建布鲁氏菌病参考实验室、马鼻疽和马传贫参考实验室、包虫病参考实验室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已经农业部确定为特定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参考实验室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
(三)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建设要求。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动物及动物产品查验能力,堵截染疫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
2.建设内容。改造办公场地,完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等设施,购置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设备等,更新数码相机等调查取证设备,购置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在内蒙古、山东、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择优建设61个。
4.中央投资规模。山东省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3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其他省区每个动物防疫制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过45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
1.建设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暂存点,配备收集、运输工具和冷藏设施,主要对养殖场(户)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和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进行暂存。建设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购置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暂存、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主要承担当地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也可打破区域限制,承担周围养殖量较小地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等建筑安装工程,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称、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建设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在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广西等省区生猪调出大县和家禽饲养大县建设择优建设20个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具体评审安排项目时,根据地方申报情况,选择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化主体愿意承担、运行机制完善等前提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适当调整安排布局。
4.中央投资规模。采取PPP模式,每个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300万。
(五)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
1.建设要求。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重点在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免疫、监测、驱虫、诊断、治疗等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
2.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固定式防疫注射栏(在藏区牧区县),或购置移动式防疫注射栏(在非藏区牧区县)、机动式消毒喷雾器、连续注射器、冷藏箱、双排货车(以乡为单位,与移动式注射栏配套)、药浴池(仅在新疆及青海环湖区建设)。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布局范围为:内蒙古、黑龙江、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在上述8个省份的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要求承担单位为牧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央投资规模。西藏,每套专用防疫设施投资规模控制在3万元内,均为中央投资。内蒙古、黑龙江、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份,每套专用防疫设施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7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
(六)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扩建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的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非法添加物、兽药质量检验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预警评估、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标准制修订和检验等工作,优化兽药检验和兽药风险监测设施,补齐仪器设备缺口,提升检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建设内容。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实验室、动物房,购置超速离心机、高通量测序仪、微生物自动鉴定系统等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工作的仪器设备,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购置生物安全柜、细菌培养箱、微生物鉴定分析仪、倒置荧光相差显微镜和自动核酸蛋白纯化系统等开展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检验及残留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开展兽药检验、残留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购置高分辨率串联质谱仪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用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拟布局及设施分类为: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黑龙江、广东)、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山东、中监所)、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湖北、广西)、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中监所)。要求承担单位为省级以上兽药检验机构,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4.中央投资规模。(1)兽用生物制品区域性检验实验室。黑龙江: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7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90%;广东: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8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60%。(2)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山东: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9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60%;中监所: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3)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湖北: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64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80%;广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72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90%。(4)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实验室。中监所: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
1.建设要求。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完善动物疫病诊断、防治技术研发等任务所需动物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兽医技术研究推广的能力。
2.建设内容。建设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购置动物饲养与实验设备、污物(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5415万元以内。
(八)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评价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1.建设要求。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建设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完善国家兽用生物制品评价等所需动物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苗、转基因兽用微生物制品、兽用诊断制品等兽用生物制品检验、评价能力。
2.建设内容。建设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购置相关动物饲养笼具、隔离器、手套箱式负压解剖隔离器、可消毒传递筒等实验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7000万元以内。
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一)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开展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为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管理用房、亲本池、后备亲本池、催产和孵化车间、苗种培育池、隔离检疫池等设施建设;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生产用仪器设备购置;配套进排水系统、电力线路、道路等附属工程。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项目由广东、天津、黑龙江、上海、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区、新疆建设兵团等10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改扩建项目由辽宁、河北、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海南等7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扩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等4个省份中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60%支持;河北、安徽、江西、湖南等4个省份中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80%支持;辽宁、黑龙江、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新疆建设兵团等9个省份中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90%支持。
(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管理用房、亲本池、后备亲本池、催产和孵化车间、苗种培育池、隔离检疫池等设施建设;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生产用仪器设备购置;配套进排水系统、电力线路、道路等附属工程。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17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辽宁2个(大连1个)、江苏2个、浙江2个(宁波1个)、安徽1个、福建2个、江西1个、山东2个(青岛1个)、河南1个、湖北1个、广东2个、广西1个。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广东、浙江、福建、山东、江苏等5个省份中央按照项目投资的60%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河南等4个省份中央按照项目投资的80%支持;广西、辽宁等2个省份中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90%支持。
(三)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开展水生动物疫病机理及防控技术研究,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理论支持和决策咨询。
2.建设内容。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疫病流行病学实验室、病原学实验室、病理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该项目由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60%支持,即中央投资不超过1800万元。
(四)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开展水产流行病临床防控技术或水生动物疫病免疫诊断技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供专项技术支持。
2.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样品处理室、病原学实验室、分子学实验室、免疫学检测室、预备实验室、低温贮存室、无害化处理室、水实验室、档案与信息处理室等功能区;购置样品处理及检测分析等功能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该项目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上海海洋大学建设。每个单位1个,共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的2个项目投资全部为中央投资。上海海洋大学中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60%支持。
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
1.建设布局。为完善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的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拟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目前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按丘陵区每5万亩、平原区每10万亩建设1个监测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其中,每县可结合前期已建成的病虫观测场,建设1个重点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超过10个。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由省级农业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重大病害智能监测仪、田间可移动实时监测设备(可移动监测单兵设备)和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重点监测点在上述建设内容基础上,主要增配田间实时监测物联网设施设备。健全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
3.重点区域及申报条件。以粮食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长期承担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市、区),建设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具体条件如下:
①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省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统一申报和组织实施。
②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监测点所在地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附有关证明文件),参与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③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项目背景、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技术路线、建设内容等,做到投资估算准确,效益分析客观全面,有关图、表、证明材料齐全。
④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计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人员,指导帮助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县省级分中心田间监测点建设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内,由省级农业部门植保植检机构统一打包申请立项,分年度申请、下达投资。每个田间监测点投资控制数,改建监测点25万元,新建监测点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信息处理系统20万元。
(二)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1.建设内容。主要配备厘米或毫米波迁飞性害虫雷达、雷达观测用房(车)、高空测报灯、地面测报灯(黑光灯)、气象信息采集设备等设施设备。
2.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拟在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粘虫、棉铃虫、小地老虎、草地螟等迁飞性害虫迁飞通道省份,根据技术储备情况和监测工作实际需要,每省可申报投资建设1个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具体条件如下:
①申报单位以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单位为主,有条件的省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也可申报。
②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有场地用于建设雷达观测用房,安装雷达及必要的设施设备。
③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雷达监测站正常运营所必须的人力和财力,并确保项目投资建成的设施设备持续用于迁飞性害虫监测,服务于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
④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项目背景、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技术路线、建设内容等,做到投资估算准确,效益分析客观全面,有关图、表、证明材料齐全。
⑤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计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人员,指导帮助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3.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厘米波雷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规模为100万,毫米波雷达项目每个项目投资规模为15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中、西部省份占90%,东部省份占80%。
(三)区域农药风险监测中心设施改扩建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具备承担本区域内(含邻近省)的农药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抽查任务的能力;农药使用事故与药害样品的鉴定能力;农田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农药污染、动植物农药残留样品的分析检测能力;农药人畜中毒事故及对蜜蜂、水生物、天敌昆虫等有益生物影响信息跟踪监测能力,并组织开展相关监测点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农药各类风险监测的数据或信息,协助国家中心开展限量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2.建设内容。依托省级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现有农药检验实验室及配套设施改扩建,改扩建实验室、试验田及附属工程等,更新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农药药害及抗性鉴定等老旧设备,补充用于农药杂质、农药残留监测、农田生态环境农药污染等样品的高灵敏度痕量分析仪器,以及隐性成分分析仪器设备,必要的农药监管数字信息平台设备及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根据本期项目建设目标,并考虑方便相关样品传递的区域布局,选择粮食主产区的黑龙江、河北、湖南、四川,经济作物主产区的新疆、陕西、山东、广西,农药集中度高的江苏、浙江等10省区,依托现有工作基础(基础设施、人员队伍、运转经费)的省级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建设区域中心。同时按市县监测站点布局要求,本期配套建设本省一定数量的监测站点。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区域中心总投资控制在2100万元以内,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地方配套。
(四)农药风险监测站点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初步建立能够覆盖全国粮食与经济作物主产区、代表性农业生态区、农药使用量大、生产集中度高、农资集散地的500个市县监测站点,使之具备监测样品采集、存储、冷链运输能力;农药市场监管信息采集报送能力。
2.建设内容。建设市县级监测站,改造样品储存室及预处理室,购置样品采集、存储、冷链运输等工具,市场监管执法和信息采集设备及数据信息交换系统。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根据本期建设目标,并考虑农药风险监测覆盖面及数据信息代表性,市县监测站点建设按省级区划进行全覆盖,根据本省农作物种植面积大、经济作物种植基地、代表性农业生态区(水田、旱地、果茶、蔬菜、山地丘陵、平原或水网密集区等)、农药使用量大、农资集散地等代表性市县选择建设站点。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监测站点总投资控制在40万元以内,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地方配套。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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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 |
建设地点 |
拟开工年份 |
拟建成年份 |
投资类别 |
总投资 |
已下达投资 |
累计完成投资 |
本次申 请投资 |
项目(法人)单位 |
项目责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 |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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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年已下达部分投资的续建项目应全部纳入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表。
附件5:
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般格式和要求
一、项目摘要。项目内容的摘要性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年限、联系电话、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投资估算、运行费用与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申报指导意见,详细说明符合选建要求的情况,不得将本行业(品种、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代替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市场(产品或服务)供求分析及预测(量化分析)。主要包括本项目及本项目区本行业(或主导产品)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现有生产(业务)能力调查与分析、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是具有相应承担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人员状况,固定资产状况,现有建筑设施与配套仪器设备状况,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等。
五、项目地点选择分析。项目建设地点选址注意与当地建设规划、资源约束条件衔接一致,要直观准确描述地址情况及选址原则,要落实具体地块位置,并对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基础状况、建设条件加以描述,不可用项目所在区域代替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具体地址位置、项目占地范围、项目资源及公用设施情况,地点比较选择等。要求在附件中提供项目建设总体布局现状图和规划图、项目点现状照片等。
六、生产(检测、试验)等工艺技术方案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艺流程与技术工艺参数,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比较,技术依托单位等。
七、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设任务、总体布局及总体规模,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等。
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田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等。要逐项详细列明各项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分类量化)。
土建工程:详细说明土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建筑结构及造价。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标准应与项目建设属性与功能相匹配,属于分期建设及有特殊原因的,应加以说明。水、暖、电等公用工程和场区工程要有工程量和造价说明。
田间工程:建设地点相关工程现状应加以详细描述,在此基础上,说明新(续)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工程做法、造价估算。
配套仪器设备: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对于单台(套)估价高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及用途。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需说明是否具备使用能力和条件。
配套农机具: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及适用范围。大型农机具,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及用途。
加工线建设:要说明加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和设备选型,并进行技术先进性评价。
如有进口仪器设备、农机具等,须加以说明。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并汇总。明确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投资筹措方案。
十、建设期限和实施的进度安排。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
十一、土地、规划和环保。落实项目用地作为项目安排的前置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项目中安排,也不得抵顶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需征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要办理建设规划报建以及环评审批的,附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开展土地租赁的,附有关租赁合同。
十二、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等;同时要对运行费用进行分析,估算项目建成后维持项目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并提出解决所需费用的合理方式方法。
十三、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测算与分析(量化分析)。特别是对项目建成后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开发、生产能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社会供种量,带动多少农户、多大区域经济发展等)等进行量化分析,并列附表。
十四、招标方案。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招标方案。
十五、有关证明材料。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带相应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包括承担单位法人证明,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合同、地方财政配套承诺函等材料,以及项目建后管护方案。证明材料应真实、齐全。
十六、应附表格图示。提供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见附表1-4)以及其它相关表格,提供可研报告文字描述的工程量、设备清单等表格,提供建安工程、田间工程、建设地址等图示。
另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要求如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
建设地点:
可研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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