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申报快讯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 进一步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与优化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经会签文化部,2016 年8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 见附件1),发布《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
符合《暂行规定》标准的动漫企业每年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纸质版1份,word格式电子版1份);
(二)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报告(见附件3,纸质版1份,word格式电子版1份);
(三)有效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PDF格式电子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