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函〔2016〕26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教育局、商务局、农委、旅游局、团委、妇联,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苏办发〔2015〕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达到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均可申报。
突出创业带动就业实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互联网众创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申报。对乡村旅游创客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实际吸纳20家以上创业实体(个人)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5以上,以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在省内吸纳30家以上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10以上的,可比照大学生创业园标准,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申报基地必须达到市级示范基地以上,在所在地(区域)具备示范性、导向性和代表性,具体标准见《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1号)。
(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2011年1月1日(含)以后毕业)的毕业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实施(截至本文印发之日前注册)的创业项目均可申报(申报人必须为注册登记法人代表本人)。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原创性、实用性、可行性,具体标准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446号)。从2016年起,未实施(创意类)项目不再申报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已认定过的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不接受重复申报。
各地应优先将参加各级各类大赛的获奖项目纳入省级优秀项目遴选范围。对参加“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赛,并最终代表江苏参加全国赛的符合大学生优秀项目基本条件的企业组项目,省将直接遴选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从2016年起,省将与省内著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每年从省级优秀项目中再优选50个“最具投资价值”的创业项目,通过举办融资对接路演、专家把脉会诊等活动,帮助项目成长。
二、申报材料和时间
各地要在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市级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1)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由省辖市于2016年8月12日前与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江苏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