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6〕321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做好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牵头组织、部机关有关司局分工负责,全面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和在研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形成确认一批、修订一批、废止一批、转化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推荐性标准体系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过渡。
二、复审范围
工业和通信业现行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在研推荐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的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在研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若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的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均包括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三、职责分工
(一)科技司统一组织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审核各相关司局提交的复审结论,协调集中复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口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集中复审结论报送等工作。
(二)各相关司局具体负责所辖行业(领域)范围内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
四、复审内容和要求
各相关司局要在全面理清所负责行业(领域)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现状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推荐性标准(含计划)进行逐项审查评估,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直接废止、视情况废止)、转化和协调等复审结论。
(一)继续有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畴,且标准(含计划)内容能够满足当前技术和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