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外〔2015〕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皇家科学院关于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的工作计划》(有效期2016年-2019年),现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实质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合作,根据201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关于科学合作与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发起并支持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荷兰皇家科学院是该项计划荷方的执行机构。该计划是一项多阶段的研究计划,现将进入第四阶段即战略科学联盟阶段。中荷双方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该计划不再采用前期阶段的封闭式竞争机制(前一阶段参与者竞争进入下一阶段,参与者数量随计划阶段的展开而递减),而是向已有合作基础的中荷科研合作团队开放。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战略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可持续性的、能推动所在领域科学发展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如下:
(一)材料科学。
(二)生物技术和药物研究。
(三)环境科学。
双方将在以上每个领域各支持一个项目,共支持三个项目。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和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根据对等原则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双方应当在经费、材料与人员投入方面体现对等原则。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外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的项目。
(4)多个国内机构联合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方与接收项目经费的工作,包括:协调科研活动、与外方进行协调沟通、按要求提供项目的报告材料、明确各参与机构分工、管理和分配给各参与机构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企业或社会机构也可参与项目,但不能使用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如有其它中方合作伙伴,应在项目建议书中体现所有中方合作伙伴的贡献与资金、物质的投入。
(5)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与其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的目标具有相关性,该项目应当在申报单位总体科研发展规划中具有重要地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研究环境,包括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科研设备、科研能力与研究领域等。
(6)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说明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