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外〔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芬兰共和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以及中国科技部与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签署的有关合作谅解备忘录,现征集2016年度对芬兰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合作,中国科技部与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商定,共同征集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合研究项目建议,并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技术转移潜力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建议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2016年拟重点支持面向智慧城市建设的以下四个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清洁技术:节能及能效(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生物质原料综合利用、城市区域供热供冷及楼宇集中供热供冷解决方案等)。
(二)信息通讯技术:空气污染控制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户外空气质量监测及解决方案等)。
(三)城镇化:废物及水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废物管理设计、废物回收、生物质气体收集、废水处理解决方案等)。
(四)设计创意:智慧城市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城市概念、绿色可持续建筑及施工、智能交通、体育场所概念及设计、建筑设计与工业设计)。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
(4)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申报项目。
(5)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1)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