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外〔2015〕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及其框架下各领域议定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为提升中美科技合作水平,推动双方在科技领域开展务实项目合作,现征集2016年度与美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背景
随着中美关系的不断发展,双方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合作的意愿日益增强。中美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旨在支持双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基于已有合作基础,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等问题开展联合研发,力争产生务实合作成果,打造创新合作典范。合作项目应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开展,并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的出资或出资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需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技术转移潜力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项目建议征集说明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经商美方相关对口部门,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领域和经费额度如下:
(一)拟支持的领域。
《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各领域议定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及其附件所辖优先领域,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出资或出资承诺。
(二)支持额度及年限。
预计对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00万至500万元人民币。
实施期限为2至3年。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合作项目应符合《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及其框架下各领域议定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的优先领域;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出资或出资承诺,并由美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2.项目合作要求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可有力配合国家外交战略,支撑《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3.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具有较强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项目建议提交单位的同一项目建议只能通过1个推荐主体申报1次。
4.项目具备良好合作基础,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