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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丹麦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信息名称: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丹麦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索 引 号: 306-06-2015-405 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2015
发布机构: 科技部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16日
文  号: 国科发外〔2015〕382号 实施日期: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丹麦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5〕3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丹麦王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以及中国科技部与丹麦高等教育与科学部签署的有关合作备忘录,现征集2016年度对丹麦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中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合作,中国科技部分别与丹麦高等教育与科学部、丹麦创新署商定,共同征集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并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交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技术转移潜力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建议内容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如下:
  (一)风电并网与能源储存。
  (二)能源效率。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提交无效。由于2015年处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过渡阶段,经双方科技主管部门协商,丹麦创新署方面已先于中方进行项目建议征集,并将于11月23日完成初步征集工作。
  (2)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外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的项目。
  (4)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提交项目建议。
  (5)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1)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应用前景。后续立项时将优先考虑有明确产业化应用前景、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合作研发项目。
  (2)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