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

知更鸟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30

国知办发管字〔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加大试点工作覆盖面,加快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决定启动新一批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指南(试行)》《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申报指南(试行)》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统一简称“《指南》”)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进行修订和细化。

  (一)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

  实验区建设的申报主体为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1.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环境良好,具有运用专利导航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和积极意愿;专利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件。

  2.已选定某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并设有发展该产业的专门机构。该产业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亿元,入驻企业不少于40家。

  3.具备良好的产业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础。对产业专利技术发展趋势、专利区域分布有全面的认识,开展过产业专利分析或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4.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要素集聚、业务活跃。相应产业具有联盟性行业协作组织,“政产学研金介用”深度融合,产业知识产权资源专业化集聚、一体化运营;具有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人员不少于5人,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知识,具有相应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成功案例。

  5.具有相对集中、边界清晰的实验区建设范围;地方政府已出台支持实验区建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6.对于《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十大突破发展的重点领域、“互联网+”融合的关键领域等国家重点产业领域,亟需开展专利导航的产业集聚区,条件可适当放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优先。

  (二)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的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

  1.行业协会。

  (1)属于国家重点产业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属于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已有较高行业集中度的地方性行业协会。具有构建和完善行业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的意愿。

  (2)在推进行业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成员单位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有一定的协作基础,能形成互补优势。

  (3)行业内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活跃,行业关键技术领域专利密集度较高,专利纠纷频发或专利壁垒问题突出。

  (4)设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从事专利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一定的专利运用服务经验;具有行业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础,掌握行业核心专利分布和竞争格局;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专利运用协同体建设,协调处理影响行业发展的专利纠纷、专利壁垒等问题。

  2.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1)联盟已经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具有构建和完善一个或多个产业链环节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的意愿。

  (2)纳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库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已纳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企业法人组织形态的联盟,或在已有试点单位(行业协会)框架内组建的联盟,不可再申报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

  3.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科研机构或研究型大学。具有建立和完善针对一个或多个领域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的意愿。

  (2)相应学科或产业领域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技术优势,具有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化研究等研究基础及技术转移转化基础。承担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优先。

  (3)具有良好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础。将专利分析融入科研立项、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转化等全过程。专业的专利情报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

  (4)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相应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0件。

  (5)与地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累计订立的技术合同金额不低于1亿元。

  (三)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生产型企业。

  (1)属于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从未发生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4)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0件;具有良好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础;专利储备运营涉及的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

  (5)与科研机构或高校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服务型企业。

  (1)业务领域为专利运营、专利研发布局、专利价值评估、专利导航分析、专利转让许可、专利联盟运作、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产业化等。

  (2)拥有30名以上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专利运营业务团队。

  (3)已成功开展专利运营相关活动,上年度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或已有系统完整的专利运营工作方案,具有向专业化专利运营机构转型的明确目标和发展规划,并具备资源基础。

  (4)专利运营涉及的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

  (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材料

  (一)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

  1.《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详见附件1)

  2.实验区建设方案。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深入分析本产业集聚区发展现状和外部环境,找准存在问题,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路径,研究制订3年期“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详见附件2)。建设方案应包括实验区建设的政策措施、财政经费投入、实验区建设的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及工作协调机制等。

  3.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及《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

  1.《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申报书》。(行业协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详见附件3或5)已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申报的,无需再提交申报书。

  2.试点单位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