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及所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推行节能量交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创新,是鼓励节能减排,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化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 〕27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2015 年7 月 1 日起,在苏南地区先行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源头控制的相关约束性条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各级能评审查部门在对上述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能评审查时,应在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前提下,审查其新增能耗的置换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取有节能量证书的节能量,并按照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实施置换。对没有落实新增能耗置换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能评审查。
二、积极鼓励和推动节能量交易机制。对节能量出让方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节能、能源消费总量及碳排放控制目标、节能量受让方没有违反政府有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管理要求的节能量转让行为,各地经信委在节能量转让(交易、赠与)审核时,不应阻止其转让。
三、认真落实节能量交易相关信息反馈制度。项目能评审查部门在出具项目能评批复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新增能耗置换情况表(见附件)及用于置换的项目节能量证书报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将用于能耗置换的项目节能量证书予以注销,原有证书节能量用于置换后的剩余节能量超过100 吨标准煤(含)的,同时核发剩余节能量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省节能量交易中心联系人:施健健 地址:南京市苜蓿园大街52 号,邮编:210007 ,电话:84871352 )
附件:建设项目能耗替代(置换)情况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6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