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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

 

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5〕390号)

 
发布时间:2015-06-26   作者:科技与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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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经信科技〔2015〕390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经信委(局)、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5〕1504号,下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认定工作

  (一)请对照《通知》规定的重点认定领域和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认真做好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遴选和推荐,并填报《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附件2)。

  (二)各地推荐企业应在重点培育企业中择优筛选。南京、苏州和无锡三个国家级创新型城市各推荐3家企业,其余各省辖市各推荐2家,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可各推荐1家企业,没有具备条件企业的地区可不推荐。

  (三)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认真编制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文件的质量,并在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的同时,提供以下附件和证明材料:

  1、2014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采用《国统字(2014)59号》表式,并与企业报统计局的2014年度数据一致,加盖企业公章。(107-1表和 107-2表表式请于江苏经信委网站首页(http://www.jseic.gov.cn)的“科技处”专栏下载)。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107-1表和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表中有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四)申报企业应认真如实填报,各地经信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附件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于7月10日前会同同级发改委将申报文件(附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 Office Excel格式)、纸质申报材料报我委(纸质文件及申报材料一式6份,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2份)和省发改委(纸质文件及申报材料1份)。《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发至电子邮箱:tangsj@jsetc.gov.cn。

  二、2015年评价工作

  请各地通知当地国家技术中心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和2014年新认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于7月10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的电子版光盘2份(所有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纸质材料一式2份,行文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 电话:025-83392940(传真),83391968

  省发改委 电话:025-83391028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5]1504号)

        2、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地址:(发改办高技[2015]1504号) 文件及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