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5-00286 | 信息分类 | 农发办 /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5-06-15 |
信息名称 | 关于补充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
苏农开产〔2015〕14号 苏财农发〔2015〕66号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因滚动计划项目申报落实不到位以及各地主动放弃项目较多等原因,我省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投资指标尚有部分节余资金。根据国家农发办“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贷款贴息项目”的要求,现就我省补充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项目单位条件
贷款贴息补充申报项目应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一)扶持范围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二)扶持产业
每个农业综合开发县所报项目涉及优势特色产业数不超过2个。
具体扶持产业类型,按照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处、财政厅农发办《关于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选项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苏农开产传〔2015〕13号)中明确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进行分类。
(三)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业龙头企业。
(四)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贷款贴息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及产业带动作用明显;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2013、2014年度连续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与不少于4户低收入农户开展结对帮扶(结对帮扶具体要求,详见苏农开产〔2014〕6号通知)。
二、贴息项目的范围、资金安排和贴息率
贷款贴息的范围,为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项目单位条件,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以后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以后签订,在2014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项目。
单个财政贴息资金不低于20万元(含),贴息资金在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节余资金中列支。
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300万元(含)以上,或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单笔贷款100万元(含)以上,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为6000万元(含)以下。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按年利率6%,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按年利率5%计息。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三、不予受理的事项
1. 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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