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旅游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我省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根据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14年度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和使用范围
(一)项目申报范围。基金以信贷方式进行运作,专项用于支持省内旅游产业的发展。主要支持省内地方特色鲜明和市场前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等。
(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基金的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用于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江苏旅游产业发展有示范作用;
(二)企业已经开展实际经营,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容量大,行业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三)企业架构、法务、财务等方面不存在制约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有切实可行的还款保障方案。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上报。项目所在地旅游、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共同会商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二)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
(三)基金管理人对推荐的项目进行信贷尽职调查,并从中筛选出符合放贷条件的项目企业进行放贷。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的旅游企业需如实填写《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按照《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见附件2)提供有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单户企业(或项目)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确需超过500万元的,可详细阐明申报理由,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另行审定。
(三)每笔贷款综合成本(含贷款执行利率、担保费率、基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企业每半年按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
(四)项目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应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项目申报、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项目单位予以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书》、尽职调查文件、承诺书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平装订)。
(二)各地旅游、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开展2014年度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工作,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江苏省旅游局、江苏省财政厅,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为:
江苏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苗 民 025-83421672
江苏省旅游局综合法规处 陈 红 025-83421335
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 郑颖 025-83633116
附件:1. 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书
2.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3.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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