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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共用信息系统装备预研(系统类项目)指南立项评审工作规范


2021年共用信息系统装备预研(系统类项目)

指南立项评审工作规范


来源:科元智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21年共用信息系统装备预研(系统类项目)指南立项评审工作,营造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公平公正竞争环境,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是2021年共用信息系统装备预研(系统类项目)指南立项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立项评审分为初审和会议评审,可按领域并行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对于拟支持单位数为3个(含)以下的指南条目,超过5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视为一个单位)申报的,需进行初审和会议评审,不超过5个(含)的直接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于指南编号为315047302、315047303和315187602的指南条目(拟支持单位数为5个),超过9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视为一个单位)申报的,需进行初审和会议评审,不超过9个(含)的直接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章  立项评审专家组

第五条  立项评审专家组以装备发展专业组和专家库为主体,对于目前尚未组建专业组和专家库的量子信息、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领域,则以前期路线图论证专家力量为主体,采用“指定+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初审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7-9人,以技术专家为主;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11-17人,包括技术专家和价格专家,其中价格专家不少于2人。

第六条  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熟悉和掌握评审活动的规范化要求,签订“专家承诺书”。

第七条  评审专家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凡属涉密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表和泄漏。

第八条  项目会议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关项目的评审:

(一)有本人申报或参与;

(二)与申报单位(含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申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第九条  指南发布方收到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后,及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同时告知回避申请专家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受理与形式审查

第十条  申报材料采取现场集中受理的方式,不受理非现场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涉密指南条目的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所有单位)应具有相应保密资质,非涉密指南条目的申报单位无需保密资质。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此次指南评审对民营企业有相应的扶持政策。拟享受民营企业扶持政策的,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所有单位)须提供非国有资本控股证明。

第十三条  一个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对同一个指南发布条目,每个单位无论作为牵头单位还是参与单位,只能申报一次,否则取消该指南条目申报资格。本次申报不允许只申报部分研究内容(除315057206、315077302、315187602、315187603四条指南条目)。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受理时,同步完成形式审查。以下情况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

(二)申报项目的编号、名称与需求信息不符;

(三)申报单位中存在保密资质不满足申报课题密级要求的情况;

(四)申报人上报的初审材料中透露申报单位及申报人信息;

(五)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公章与申报单位不符;

(六)申报单位不论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多次申报同一条指南条目;

(七)以享受民营企业扶持政策申报,但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没有非国有资本控股证明的情况;

(八)其他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形式审查未通过的申报材料,可修改后在项目受理期内再次提交,超过受理期限不予受理。

 

第四章  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采取专家集中盲评方式,每名专家对申报建议书进行书面审查并打分,初审满分为100分,每一份项目建议书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依据打分排序,确定通过初审的项目。

第十七条  初审重点审查研究目标、技术指标、研究进度、研究成果、应用前景、创新性、研究方案及技术途径七部分。其中,研究目标15分、技术指标15分、研究进度5分、研究成果10分、创新性15分、研究方案及技术途径30分、应用前景10分。对研究方向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总分计为零分。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原则:

(一)初审得分不得低于60分;

(二)每个项目通过初审的项目建议书按得分排序。对于拟支持单位数为3个(含)以下的指南条目,数量一般控制在5个(含)以内,如第5名出现并列现象,则均通过初审。对于指南编号315047302、315047303和315187602三个拟支持单位数为5个的指南条目,数量一般控制在9个(含)以内,如第9名出现并列现象,则均通过初审。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如本指南条目按初审打分排序后,没有民营企业(独立申报或多家民营企业联合申报)入围,则增补民营企业中分数最高者(必须超过60分)进入会议评审。

 

第五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通过初审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应由申报人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报人经指南发布方批准,可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参加会议评审入场前,应当对评审专家组名单予以确认。项目申报人如有充足理由申请专家回避的,应向指南发布方提出书面申请,指南发布方会同评审专家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项目申报人确认后方可参加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提交会议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中,经费报价不得超过指南条目所列的经费限额,否则取消会议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议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单位汇报、提问与答辩、评审专家组综合评议、专家打分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审专家评分表设技术和价格两部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分90分,价格分10分。

第二十五条  会议评审技术分主要包括军事需求与研究现状、研究目标技术指标、研究方案途径、进度成果应用、研究条件五部分。其中,军事需求与研究现状5分;研究目标技术指标25分(研究目标5分、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10分、技术指标10分);研究方案途径30分(总体方案15分、技术创新性15分);进度成果应用15分(研究进度5分、成果考核方式5分、预期应用前景5分);研究条件15分(技术基础10分、保障条件5分)。技术分由所有技术专家独立打分,技术平均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

第二十六条  会议评审价格分包括合理性(4分)和经济可行性(6分)两部分。合理性分值由所有技术专家和价格专家独立打分,最终结果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经济可行性分值根据公式计算给出,具体计算方式:以合理性分值超过2分(含)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如申报单位价格合理性分值均小于2分,则取所有申报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得分6分,各单位报价与基准价进行比较,比基准价高或低60%(含)以内,每1%(含)减0.1分;比基准价高或低60%以上,减6分;由价格专家确认后即为经济可行性得分。价格分最终结果为经评审得出的合理性分值与经济可行性分值之和。

第二十七条  最终入选单位以计票方式确定。每个技术专家的技术分加上该单位价格分为此专家对该单位的计票有效分;此专家对所有单位的计票有效分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拟支持单位数给排序在前的单位各计一票(如指南拟支持2家单位,则每个专家打分排名第1、2名的2个单位各计一票)。所有申报单位按单位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并按拟支持单位数由高到低确定入选单位及排名。若入选单位的技术平均分低于75分,则由评审组对研究方向符合度、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复审,提出是否支持的意见。

当一个专家对多家单位(排序名次在拟支持单位数范围内)的计票有效分相同时,按技术分值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分值仍相同时,按技术创新性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创新性评分仍相同时,请专家本人决定单位排序,并提供书面意见。

当多家单位(排序名次在拟支持单位数范围内)的得票数相同时,按技术平均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平均分仍相同时,按技术创新性评分的平均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创新性评分的平均分仍相同时,请评审专家组讨论确定入选单位意见。

第二十八条  拟支持多个单位的指南条目中,若通过评审的非第一名单位报价低于排名靠前的单位报价,则中标价格执行各自报价;若出现通过评审的非第一名单位报价高于排名靠前的单位报价情况,则该单位经费调整至与排名前一名单位保持一致(即排名靠后的单位经费不得高于排名靠前的单位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定向发布、申报单位数少于或等于拟支持单位数的指南条目,会审阶段只进行技术评审(满分90分),以技术平均分进行排序,技术分75分以上(含),方可通过技术评审。如技术得分在75分以下,则由评审专家组对研究方向符合度、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复审,提出是否支持的意见。通过技术评审的建议书,另行组织价格评审。

第三十条  315057206、315077302、315187602315187603四条开放性研究指南条目,会审阶段只进行技术评审(满分90分),以技术专家技术分作为计票有效分,计票、排序方式以及入选要求参照第二十七条。通过技术评审的建议书,另行组织价格评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定向发布、申报单位数少于或等于拟支持单位数以及315057206、315077302、315187602、315187603四条开放性研究等指南条目,在价格评审前,视情组织经费概算编报情况对接,对接后可在3日内对经费概算书进行调整,但经费概算总数不能改变,仅可调整各成本项构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会议评审后,有关入围候选单位信息按指南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指南发布方仅受理书面实名举报。

第三十  评审全过程相关材料全部归档备查。评审结果若出现争议,由指南发布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  本工作规范由指南发布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