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
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和《“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部署,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领域
(一)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重点是赤泥、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等产生量大、利用难度大的各类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重点是废旧纺织品、废矿物油、废旧轮胎、废弃木材等新兴典型和具有区域集聚特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建设任务
结合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优势等条件,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的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中心,攻克相关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研究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双百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扩大利用规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确保完成“十二五”各项资源综合利用目标要求。
三、申报条件
(一)示范基地
1.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地区,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年产值超过10亿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年资源聚集量在200万吨以上,资源综合利用年产值超过5亿元。
2.已出台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或专项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类示范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5%。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不低于70%。
(二)骨干企业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