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为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金政策导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财字〔2012〕25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政法字〔2012〕252号),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领域集中。优先支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区域性项目,绿色循环低碳公路(港口)、天然气营运车船、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主题性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实现领域集中,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绩效。
(二)重点突出。重点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节能减排重点地区的省市开展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同时兼顾节能减排工作基础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其他地区。
(三)竞争择优。区域性主题性及能力建设项目的选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
(四)目标考核。2014年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公路、港口)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期限为2014-2016年,以省为单位的区域性项目实施期限为2013-2017年,天然气营运车船、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主题性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年。区域性主题性项目要明确实施期内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期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验收、考核或抽查,并根据预定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清算奖励资金。
二、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区域性项目。
1.申请单位。
(1)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城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申请条件。
(1)组织条件。由省(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省(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2)政策条件。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