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
日期:2013-08-02 发稿人:企业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2013年重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制造和信息产业企业担保业务和风险准备金进行适当的补助。现将有关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格和条件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求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截至2012年12月31日,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主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012年担保费收入占年度总收入60%以上;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2012年日平均担保余额高于2012年日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制造业和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
2.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2012年末注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12,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10,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10,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不低于8,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省辖市的区属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比照省辖市标准;撤县改区所在地的担保机构,自变更起3年内按县(市)的注册资本标准,超过3年的一律参照省辖市标准) 。已享受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的,不得申报本项补助。
二、补助种类和标准
1.担保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2012年度内解保的面向中小制造和信息产业企业开展的低于2.5%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担保业务,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额按2.5%标准申请差额补助。对向小微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提供的担保业务,可按3%标准申请差额补助。
以下几种担保业务不予补助:
(1)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低于0.5%的担保业务;
(2)未开具正规发票或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的担保业务;
(3)为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的担保业务;
(4)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的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