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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函

 

日期:2013-05-24   发稿人:江苏省财政厅科教文处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函

  苏财教函[2013] 15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4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市、县级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中心)的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未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博物馆的陈列布展;体育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事业单位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涉台文物保护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

1.认真做好项目规划工作。各地申报项目应以本地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为依据,申报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申报项目要做到四有,即有项目立项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有合理可行的方案、有详细的预算。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主动与文化等主管部门联系、协同做好规划,组织申报。图书馆、文化馆不达标、不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县(市、区),其申报项目仅限为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项目。

2.不得重复申报。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纳入扶持范围内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省级文物保护专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二是2011-2012年已补助并已实施完成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3.文联、作协、文化稽查队等管理单位,运动学校、艺术学校、艺术研究所等开支教育或科学经费的单位,以及演出公司、文物商店等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不属于本次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流动舞台车购置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4.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限定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文化设施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单位办公设备购置和日常业务支出;不得用于抵顶中央广播电视无线覆盖、美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等中央重点工程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单个项目支出不得低于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