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入库机构资格申报及资金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4 来源:江苏省科技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入库机构资格申报及资金申请的通知
苏科高〔2013〕123号
各省辖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
为鼓励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现将2013年度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入库机构资格申报及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
拟申请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需提出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机构库入库申请,具体申报条件为:
1.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应占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截止到申报时成立不满两年的天使投资机构,章程中规定实收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且已投资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视同符合本条件);
4.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5.有至少3名以上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二)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
天使投资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首轮实际投资后,可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申请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予以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地方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配套。被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相关指标截止时间以股权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1.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成立3年以内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2.在江苏省内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经营,或属于“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