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日期:2013-04-25 发稿人:科教文处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财教[2013]4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文化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申报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3〕4号)、《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13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大方向。
2﹒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机构融资,不断扩大资金渠道,降低融资资本,在一般项目继续保留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3﹒鼓励企业加快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核心竞争力,对环保印刷设备购置或改造、仓储物流设备更新升级、重点新闻网站软硬件技术平台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同时可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得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