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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6   作者:科技与质量处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3〕207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有关县(市)经信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542号,下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对照《通知》规定的重点认定领域和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认真做好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遴选和推荐,并填报《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附件2)。2012年已经省上报国家但未获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今年不要再推荐。

  二、各地推荐企业应在重点培育企业中择优筛选。南京、苏州和无锡三个国家级创新型城市各推荐3家企业,其余各省辖市和昆山市、江阴市、常熟市、张家港市、泰兴市、沭阳县可各推荐1家企业,没有具备条件企业地区也可不推荐。

  三、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认真编制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文件的质量,并在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的同时,提供以下附件和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情况(107-2表)复印件、大中型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107-1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107-1表和107-2表表式请于江苏经信委网站首页(http://www.jseic.gov.cn)的“科技与质量”专栏下载)。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107-1表和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表中有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四、申报企业应认真如实填报,各地有关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附件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于4月25日前将申报文件(附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报我委。《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发至电子邮箱:tangsj@jsetc.gov.cn。

  联系人:朱乾 唐世洁

  电话:025-83392940(传真),83391968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542号)

        2、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