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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组织申报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3370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面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高水平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申报企业收录相关领域全球主要国家专利数据资源并进行深加工,研发专门性数据库、智能检索和智能分析软件,向社会提供专利预警分析、绘制竞争对手专利地图、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二)支持供各类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研发及产业化。要求申报企业研发覆盖企业各类知识资产从概念形成到权利运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基于工作流程、支持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系统,并创新服务模式。

  二、申报方式

  (一)我局有财政部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直属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局属其他企业法人单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和知识产权局上报。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申报。有品牌机构培育单位4家以下(不含4家)的省(区、市)(参见《关于公布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知办规字〔2012〕57号)),推荐申报数不超过1家,其他省(区、市)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过4家。

  (三)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属地化备案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支持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节能等相关建设条件。

  (五)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主要为在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制定建设方案时,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七)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领域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两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对推荐的地方企业项目,请指导项目单位同时向其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八)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领域项目申报汇总表

     3.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doc
附件:2.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领域项目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3.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