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7 作者: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中小科技[2012]581号
苏财工贸[2012]83号
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精神,以及我省编制的《江苏省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重点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着力推动企业创新转型、产业优化升级。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重点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苏北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3.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4.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扶持开发和申请专利并产业化项目。
5.提升研发能力项目。重点扶持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宽带和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7.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等。
8.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等专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改造升级。
二、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为“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微企业(已列入国家储备项目库项目除外)。
三、申报项目条件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09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3)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个数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4)提升研发能力项目,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的在建项目,且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5)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要求项目在2010年底前建成,2011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