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消息来源:常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日期:2012年07月24日 本网转载时间:2012年7月24日16时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知发〔2012〕107号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省级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
(二)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每项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地区)的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不超过10%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每项奖励补助金额10-30万元。
(三)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根据苏知发 [2012]106号文件已申报资助的项目,此次不再申报,其中国家未资助的项目由省级资金资助。
二、提交材料
(一)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
4.单位和个人共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进行申报,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和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只需签署申请人姓名)。
(三)费用票据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专利申请时,提交省内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
2.申报项目为处于外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时,提交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以及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复印件(必须简要翻译各项费用名称、并按照实际发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上述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四)技术支撑材料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提交由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等证明文件;
2.申报项目为进入外国国家阶段的,提交由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3.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外授权的,提交由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上述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签署申请人姓名)。
(五)其它材料
申报项目的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专题检索分析报告、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应积极组织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确保申请信息详实无误后,将申报材料(纸件与电子件)交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审核。
(二)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区域申报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通过《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向所属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数据,同时将所有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件一并上交。
(三)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工作,并通过《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数据,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省辖市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及所有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网上申报时间于8月2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杜依民,电话:025-83238217,Email:duyimin@jsip.gov.cn ;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省机械大厦1901室,邮编:210008。)
主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