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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6   作者:经济运行局

 
苏经信运行〔2011〕205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精神,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提速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并进,特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包装以及生产工艺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省内行业和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院所为依托建设的工业设计中心。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园区。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和制造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评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计中心承担单位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和数量稳定、知识结构合理的工业设计团队。
(四)设计中心具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和较高的工业设计投入比重,具有较完备的设计研究、试制、分析等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较强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依法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申报前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四)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五)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六)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设计企业
1、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2、企业组织结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配套设施,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一批成功服务制造业的典型案例。
4、专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二)制造企业
1、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2、企业组织结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企业领导层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工业设计组织体系健全,研发条件完善,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4、企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对行业工业设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需提供:
1、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申请报告,载明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架构、设计创新体制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工业设计业绩和成果,以及设计成果转化对相关企业的带动作用等;
4、近三年设计中心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需提供:
1、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申报表;
2、园区成立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报告,载明园区基本概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园区发展业绩和成果、经济效益等;
4、近三年园区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需提供:
1、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概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说明材料;
4、企业工业设计组织体系和投入、成果转化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说明材料;
5、近三年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