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促进卫星及应用产业的规模化市场应用,支撑国民经济重大领域的应用需求,带动卫星及应用全产业链快速发展,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标 通过专项实施,建立以应用为导向、用户为龙头、研制单位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我国卫星资源的效益,培育发展卫星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应用,着力促进重大标志性成果转化和规模化应用,推动卫星应用产业自主化、体系化、多元化、商业化发展,加速我国民用航天产业发展。 (一)推动卫星应用规模化发展。围绕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重大应用需求,积极培育应用市场,推动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促进卫星移动通信、卫星导航高端服务、卫星遥感综合应用等领域的重点突破,显著提升应用水平和应用规模,发挥卫星产品与服务在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支撑作用。 (二)提升卫星应用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以应用为牵引,按照重点突破、渗透带动的原则,提升关键技术和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型高性能卫星创新发展和卫星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基础。 (三)培育一批卫星应用优势骨干企业。鼓励以开拓市场、扩大应用为目标的典型应用,促进国家创新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在卫星应用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二、专项支持的重点内容 以扩大卫星技术、产品和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应用为目标,重点支持基于自主卫星的通信、导航和遥感三大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促进卫星应用产业规模化发展及卫星资源和重要基础能力建设。 (一)卫星通信应用。为拓展卫星通信的市场应用,填补卫星通信服务领域的空白,重点支持Ka波段宽带多媒体通信卫星研制、S频段卫星移动通信民用地面系统关键设备研制及运动平台卫星通信应用系统研发,推动卫星通信在公共教育、专业培训、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应用。 (二)卫星导航应用。为加快我国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链的协同发展,突破卫星导航领域系统性、整体性应用的制约,重点支持北斗兼容型导航终端及其核心组件开发应用;基于智能位置服务、室内外定位融合服务、高精度位移测量服务的技术和系统集成,推动北斗导航系统在智能交通、医疗救助、煤矿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安全监测等重点领域的深度应用以及公共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三)卫星遥感应用。针对卫星遥感公益性、业务性发展的特点和卫星遥感技术发展趋势,鼓励开展卫星遥感公益性服务和商业应用模式创新,重点支持遥感卫星数据接收处理系统应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等,推动自主卫星数据在国民经济相关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发挥重要作用。 (四)卫星产业基础。为满足高性能卫星发展需求,促进我国卫星及应用产业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支持电源控制器、高精度星敏感器、星载行波管放大器等卫星平台和卫星有效载荷用关键部组件的研发与应用,增强我国卫星产业基础保障能力。 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指南详见附件一。 三、专项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支持卫星及应用产业领域研发创新成果的初期应用,应用技术应具有先进性、标志性、典型性和示范性,项目实施条件基本成熟,优先支持优势企业发展。 (二)鼓励产学研用联合创新。支持制造商和用户联合开展研发创新活动,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开发模式,优先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用合作开发项目,推进卫星及应用产业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一体化发展。 (三)坚持市场导向。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规模化应用为目标,鼓励积极探索和完善商业化发展机制,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广阔、能够快速形成规模化发展的项目,带动卫星及应用产业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卫星及应用产业的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经营、资金筹措等方面的能力。 (二)所申报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属于成果初期应用。 (三)项目由制造商(研制单位)与用户(应用单位)联合申 报。制造商和用户均是项目研发主体,其中:制造商负责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集成和交付;用户负责提出项目研制需求,参与项目研制,负责项目运行和规模化应用推广。要求双方已签订研制合同或合作意向书,项目正处于准备开发阶段、开发制造阶段或安装调试阶段。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实施。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拟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联合向上述两部委提出项目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直接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研制单位与应用单位在不同省(区、市)的,由研制单位或应用单位所在省(区、市)申报均可。 (三)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内容和指南要求,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3号),按附件二格式编写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七份。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专项实施时间为2012-2014年。2012年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其他年度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项目申报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联合组织评审,并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六)国家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研发补助资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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