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武进区经信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2-04-17
各市经信委: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申报
1、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产品),必须具备《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中规定的条件。
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中淘汰范围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条目的不得申报;列入省2012年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不能申报、42.5及以上标号的水泥产品不能申报、截止2011年6月30日,未稳定运行生产的企业不得申报。
2、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稿(光盘)一份):
(1)申请认定承诺书(法人、审查机关有关人员签字)(附件1);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申报认定的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申请认定的理由等);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一种产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予受理)(附件3);
(4)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经信委审查意见(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未经年检、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6)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来源、数量的证明(包括购进“三废”的购货合同复印件、企业原材料中“三废”帐册购进“三废”发票复印件,填写发票汇总表(附件6)。涉及采矿选矿废渣的,请提供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供货地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的废渣类型和数量证明;涉及其他废渣中淤泥等的,请提供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清淤许可及范围等相关材料);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2011年6月30日以后出具的);
(8)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
(10)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及独立核算明细表(附件7、8);
(1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附工艺流程图),设备型号及生产能力(附件9);
(12)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证明应涵盖2011年度环保情况,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13)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
1、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综合利用电厂具体申报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中规定的要求和方式进行,具体内容请登陆国家发改委或省经信委网站下载,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稿(光盘)一份。
2、省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除上述三类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请提供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稿(光盘)一份):
(1)申请认定承诺书(附件1);
(2)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
(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表(附件5);
(4)省辖市现场核查和认定初审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生产许可证;
(6)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环保达标排放证明(证明需涵盖2011年环保情况,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8)并网调度协议;
(9)综合利用资源(燃料)来源稳定及数量证明;
(10)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