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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质监局  时间:2012-04-05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质监特函〔2012〕1027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及《关于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提高作业人员考试发证质量,现决定开展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认定工作。具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证考试部门及项目范围。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的要求,省局下发了《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质监特发〔2011〕236号),明确了全省各级发证部门的发证范围(详见附件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发证项目范围,由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结合设备使用登记权限等因素,依法委托开展。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 明确发证权限,确定考试发证部门、项目和承担考试的考试机构,并于5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详见附件二)。各级发证部门、考试机构应按照明确的项目范围,接受申请,组织考试,审查发证。不得超范围、自定项目开展考试、发证工作。

  二、组织开展考试机构认定工作。自6月1日起,省局按照各市局备案的各考试机构及项目范围,受理各考试机构的认定申请。各考试机构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市局确定的项目范围内,完善考试条件和相关制度,及时提出认定申请。省局根据各考试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认定,公布通过认定的考试机构、考试项目范围。首批认定工作至9月30日止。10月1日起,未通过认定的考试机构,不得开展相关考试。

  三、认真落实“三项实操”考试要求。2009年12月29日总局《关于对四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基本要求的函》(质检特函〔2009〕100号)对锅炉、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局已先后发文要求各市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规划建设工作。今年开展的认定工作,上述三类考试机构都应达到总局规定的基本要求,落实要求确有困难、短期内无法购置考试设施的,可采取签订短期、临时租赁协议,租用非生产经营用设备和场地用于考试。各考试机构应积极创造其他项目的实考或模拟考试条件。

  四、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是质监部门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工作,各发证部门、考试机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和总局的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真正实现对作业人员实际能力的考核。各市局应统筹规划实操基地建设,在方便考试人员参加考试的同时,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各市局对照140号令所明确的发证项目,结合对发证、考试工作的检查、清理,全面梳理发证部门、考试机构的项目,认真组织好项目确定、备案、认定等各项工作,依法开展考试发证工作。省局将尽快完成考试平台相关流程的梳理,规范项目申请、考试发证等网上程序。

  焊工考试机构的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并公布,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局特设局反映。

  附件1: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发证考核分工

  2: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考核机构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