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消息来自:经济技术专家司 发布时间:2012-02-16
关于2012年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2年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单位需填写《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通过“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网站报送电子文档(程序说明见附件1)。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逾期报送的材料和未报送电子文档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报送申请材料前,请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核对所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材料不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进入评审环节。
三、申报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有对公众质疑其申报引智成果答疑的义务,其联系信息将在网上公布,请认真填写。
四、2007年11月我局公布的10个引智基地和12个示范单位的命名将于2012年底到期(名单见附件2、3)。被命名引智基地的引智成果或引智工作仍具有示范推广意义,愿意继续承担有关示范推广义务的,可按《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申报材料中应附命名五年来有关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业绩的报告。示范单位原则上不再重新命名。
五、申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单位,一般应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被命名为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命名文件原件一份。
六、申报截止后,我局将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函评。通过函评的申报单位将安排在京进行答辩,通过答辩的申报单位提交给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关于公示的规定,对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
联系人:陈杨 彭浩电 话:(010)68948899---50519、50514
附件: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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