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常经信节能[2013]148号 |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
产生日期:2013-05-08 | 发布日期:2013-05-22 |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通知 |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现将省经委《关于做好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3]2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辖市、区按照苏经信节能[2013]294号文件精神和各项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对申报企业,认真做好咨询辅导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以文件形式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认定初审,对通过市级初审的企业,上报省经信委。 三、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企业,属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请提供申报材料纸质稿一式4份、电子稿(光盘)1份;属省审核的,提供纸质稿一式3份、电子稿(光盘)1份,于5月13日前由辖市、区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委。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请提供申报材料纸质稿一式3份、电子稿(光盘)1份,于5月27日前由辖市、区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委。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3]294号) 2013年5月8日 关于做好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常经信节能[2013]294号) 各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申请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产品),必须具备《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中规定的条件。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2010〕7号)中淘汰范围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2011年本)》中淘汰类条目的不得申报、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条目的不得申报;2012年至今被各级环保、税务等部门处罚过的企业不得申报;列入省2013年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不能申报、截止2012年6月30日,未稳定运行生产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稿(光盘)一份): (1)申请认定承诺书(法人、审查机关有关人员签字)(附件1);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申报认定的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申请认定的理由等);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一种产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予受理)(附件3); (4)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经信委审查意见(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未经年检、名称一致的不予受理); (6)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来源、数量的证明(包括购进“三废”的购货合同复印件、企业原材料中“三废”帐册购进“三废”发票复印件,填写发票汇总表(附件6)。涉及采矿选矿废渣的,请提供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和供货地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废渣类型及数量证明;涉及其他废渣中淤泥等的,请提供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清淤许可及范围等相关材料;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2012年6月30日以后出具的); (8)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12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 (10)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附件7)并按月分类汇总及产品独立核算明细表(附件8),按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一季度分两张表填报。 (1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附工艺流程图),设备型号及生产能力(附件9); (12)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证明应涵盖2012年度环保情况,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13)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于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还应提供项目建设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对于重新认定的企业请提供上次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 (一)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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