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农委时间:2013-09-23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农科〔2013〕13号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17日
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进步与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丰收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获奖成果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丰收奖主要奖励种植、园艺、畜牧及农机、林业、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领域,在推进优新品种主体化、高新技术普及化、高效模式多元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主要技术须有厅(省辖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任务来源。
第五条 丰收奖奖励对象为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业推广、教学、科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等单位及个人,重点奖励基层农业推广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丰收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0项,设一、二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30%,二等奖约占70%。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成果创新性好,技术普及率很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集成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创新性较好,技术普及率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先进;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需通过省级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价。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四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50%,前10名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4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6个,按对成果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一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奖励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项)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二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评价),须由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省辖市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价)。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需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评价)。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