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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


发布单位:科技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3-01-2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



(1999年12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至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报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热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事业,有能力全程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级评审机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中青年专家、学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议,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定。


2.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3.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入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该全程参加会议评审,特别在表决时必须出席。如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


(二)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人选和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守秘密。


(四)认真学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评审有关业务知识。


(五)对改进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后实施。